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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6)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2.金融机构内控的主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从观念上看,金融机构内控的失败或薄弱,往往可以归因于安全与效益关系的片面理解。正是由于重效益轻安全或效益安全两层皮的认识,才使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资金或金融信用工具实施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正确把握效益与安全的关系,是做好内控工作的认识上的前提。

  应当说,银行的资金安全与资金运用效益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保障条件。一方面,安全是效益的前提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户选择银行,而不是银行选择客户。这样,不安全的银行,便得不到客户的起码的信任,因而也就无所谓效益可言。可以说,有了安全不一定有效益,但没有安全则一定没有效益,有了效益也会失去效益。近年来银行的高息揽存、帐外经营实际上都是单纯追求效益的行为,实际上都给银行资产质量带来了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效益不好,也很难有条件保障安全。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越不安全就越没有效益,越没有效益也就越不安全。

  3.金融机构内控的关键

  在现实中,效益与安全往往是一对矛盾着的价值:为了效益和利润往往会牺牲安全,为了安全也可能放弃赢利机会。问题是,这两者当中的平衡点何在。笔者认为,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点就是法律,就是依法经营,就是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经营,其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效益是合法的、真实的。同时,依法经营本身就是银行内外不法分子针对或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的最大障碍。反之,违规经营,其效益要么是暂时的,要么是虚假的。同时,违规经营本身不仅会把银行卷入法律诉讼,而且必然被银行内外不法分子所利用,刺激、诱发金融犯罪的实施。总之,银行内控的关键在于依法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让每个银行从业人员都明白自己的每一职务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4.金融机构内控的战略重点。

  金融机构内控应以内部腐败犯罪的控制为战略重点。这里所称腐败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首先,银行内腐败类案件在银行案件发案总数中的比例最高,造成的损失最大,是银行资金安全、信用安全的最主要威胁。例如,据某银行1996年上半年统计,半年来全行发生的案件中,腐败类案件涉案金额5526万元,而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总和涉案金额仅为258万元-前者是后者的21倍!如果考虑到此类案件案值大、暗数高的特点,那么,腐败类案件造成的损失肯定还要大大超过这个数字若干倍。因此,仅从保护银行资金安全这一点来看,也应将打击银行内部的腐败犯罪作为战略重点来看待。其次,银行内部的贪污腐败类犯罪不仅造成的直接危害最大,而且造成的间接危害也不可估量。它为其他刑事犯罪打开了银行金库大门。许多诈骗犯罪的案件,乃至形似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或者坏帐、呆帐、死帐的背后,都隐藏着肮脏的贿赂交易。

  5.金融机构内控的三个支点

  银行内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安全预警系统、人事教育系统、案件查处系统。

  金融犯罪控制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案件发生了难以被发现,发现了难以被及时有效地制止,制止了难以被充分证实,证实了难以适用法律。这给金融犯罪的控制带来了巨大难度。所谓安全预警系统,就是由业务、稽核等部门共同构成的,根据有关信息及时发现、识别、制止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或刚刚着手的,甚至是处在预备阶段的各种违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系统。人事教育系统主要侧重于干部选拔、人员配置,对员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知识、规章制度、行业纪律以及对付犯罪技能的教育培训,使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入银行,不接近要害岗位,使可能的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念和心理倾向。案件查处系统主要由监察、保卫、司法等部门构成。主要侧重于案件发生之后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主要作用偏重于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事后惩戒。这三股力量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使银行内控更加科学、有效。三个支点中只要缺少一个,银行安全防范体系就可能失去平衡,危害银行安全的各色犯罪将乘虚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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