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操纵期货市场罪(5)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对操纵期货市场罪的处罚,除了适用有期徒刑和财产刑以外,笔者认为,在我国还有必要适用资格刑。所谓资格刑,就是对实施操纵期货市场行为的当事人,剥夺其今后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使其再犯的主客观条件均不具备。对具有某类特定的资格方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人适用资格刑,这与犯罪学逐渐盛行的“条件预防”理论是一致的。这一理论为,预防、减少犯罪,与其在犯罪动机上进行遏制,不如在消除进行犯罪的环境、条件上下功夫来得更直接、更有效果。对于操纵期货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剥夺其今后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就是消除了其从事操纵期货市场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这对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期货立法对期货犯罪均实行了“双罚制”,我国新刑法首次规定了“双罚制”原则,笔者认为,对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刑罚也应采取“双罚制”。即当单位实施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时,一方面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另一方面对其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同时给予刑事制裁。
综上所述,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法定刑可作如下规定:
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操纵期货市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彭真明 李邦友
- 上一篇:论刑法的公众认同
- 下一篇: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述评
相关文章
- ·操纵期货市场罪 - 构成要件
- ·操纵期货市场罪
-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
- ·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行为认定和处罚
- ·期货市场管理体制的探讨
- ·简介日本期货市场刑事立法
- ·应增加对证券期货市场侵权责任
- ·应增加对证券期货市场侵权责任
- ·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
- ·一致行动是否构成操纵市场
- ·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 ·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
- ·期货交易市场和市场中的交易者
- ·律师征集周建明操纵市场民事诉讼代理
- ·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现状、反思与进路
- ·投资者如何证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成立
- ·一致行动是否构成操纵市场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