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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设立妨害司法活动罪(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4、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人员,虽然明知自己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司法活动的行为会造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损坏法律尊严的危害后果,但他为达到自己的其它目的而放任(不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放任”的心理状态一般表现为他们在潜意识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妨害国家的正常的司法活动,但在一般感觉和心理上是一种对保障国家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法律尊严与己无关的漠视态度,并最终在内心“同意、认可”了这种妨害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妨害司法活动罪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

  以上是笔者对设立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一点个人见解,其中难免有不妥之处。但笔者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商榷。

  周长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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