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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三)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

  在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对经过二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在判决裁定的结论部分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或裁定)即为死刑判决(裁定)。”至此,死刑复核程序完全流于形式,这显示出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仅在运作上出现可怕的行政化倾向,而且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出现严重的萎缩甚至虚无。

  在中国目前案件结局易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现实背景下,死刑复核程序的该种设计使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成为不可能,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司法权威的破坏和丧失。

  三、死刑复核程序之建构性改进

  笔者提出五大改造方案,建议由最高法院担任终审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

  第一,将普通救济程序分为事实审与法律审。第二,取消全面审查原则,二、三审仅就上诉与抗诉范围审理。第三,实行一审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强化辩护制度。第四,改变二审、三审的审判与裁判活动方式,实行控辩参与下的开庭审,一、二审为事实、法律审,三审为法律审(被告人可以不参与)。第五,建立中国式的死刑司法判例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罪刑均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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