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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严打”若干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第四,“同情弱者”心理对依法办理这类案件的影响较大。实践中,当发生了人员伤亡后,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一般会抱有“同情弱者”的心理,对已有人员伤亡的一方较为宽容,很少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将“打赢”的一方抓获归案;有时双方各有伤亡的,则对造成了较重伤亡的一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办案理念和办案方式,不利于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依法公正地惩罚犯罪,实行我国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实际上,在群伤群殴案件中,“打输”的一方往往是故意引起纠纷和事端的一方,有时也是他们首先动手打人甚至首先去纠集同伙“帮忙”打架。在发生伤亡后果后,一味地以结果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不免有客观归罪之嫌。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倾向性意见甚至偏见对查清案件事实,以及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以深圳市院为例,在某个群伤群殴性质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认为被公安机关作为“被害人”的某人,在案件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被害人”被追捕后,其家属到处告状,认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办错了案等等,给该办案人的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群伤群殴性质的故意伤害案件,应综合全案,从案件发生的起因查起,分清主次和责任,客观地对待伤亡结果,而不应绝对地以伤害后果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案质量

  对检察机关“严打”工作的影响

  在目前的“严打”斗争中,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较多,真正能被批准逮捕的较少。大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作出劳动教养处理而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宣告侦破的刑事案件较多,但真正能被批准逮捕,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直至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不算多。

  第三,侦查活动中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忽略对案件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第四,在对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的侦查中,注意对重罪证据的收集,忽略对轻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第五,在涉及多次触犯一罪的连续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注重对某一单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而忽略对其他犯罪事实的认定。

  第六,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个方面,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要求不够重视,有些案件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补查。

  上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检察机关对此环节失去监督,形成了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同时,使得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受到影响,有的案件存在漏罪的情况,撤案较多,不捕案件增多,尤其是公安机关在案件退查中存在的退而不查现象直接影响了起诉案件的质量。

  司法实践中存在退而不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有的侦查人员对逮捕的性质存在认识上的问题,没有将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看待,而是将批准逮捕视为移送起诉许可。批捕后,未能严格按照侦查意向书提出的补充证据的要求去查证落实。很多案件证据还停留在呈捕阶段就移送起诉,使案件的部分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困难。二是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只要能认定犯罪即可,有“抓到一单足矣”的思想。对查清全案事实,收集其他证据较少关注。检察机关在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对退查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时仅仅用一纸“无法查证”再次移送起诉,有的则对补查内容勉强应付,使补充侦查程序流于形式,造成最后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犯罪事实进行指控,造成漏罪、漏诉情况的发生。三是“严打”中,一些案件依靠专案组办案。许多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要重新查证核实或需退查时,专案组已撤消或者原承办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使退查工作无人承担。有的则临时交派他人办理,因不熟悉案情而达不到理想的补查效果。这也是“严打”斗争的短期效应对检察机关刑检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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