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严打”斗争依法进行,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目前,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并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中以超然的态度,按法定要求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规范,对整个侦查活动从方向上进行把握与控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审查批准逮捕活动引导侦查活动,并适时地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从深圳市来看,自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2000年以来实行捕诉合一后,检察机关在对呈捕案件进行审查时发出的侦查意向书,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做好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实践中,侦查人员也大多以此作为继续开展侦查工作的依据和指引,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速度加快,质量有所提高,对“严打”斗争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深圳市检察机关的侦查意向书的作用与意义,已从对个案进行指导逐渐升华到了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案件证据要求的一般性的指导,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良好的沟通形式由此得以确立,并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件挂牌督办对案件办理的影响
督办案件主要是指由有关单位一般是上级机关,包括司法机关或政法委员会等部门对一些重大、恶性的、或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督促办理。以我市近年?熤饕?是近三年?犜?100件督办的普通刑事案件来看,督办单位主要以深圳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为主,大约占全部督办案件的80%,其次还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督办案件多为恶性杀人案件、社会影响大的群伤群殴案、特大盗窃案、特大毒品案、黑社会性质的案件、系列抢劫案等等。例如,从2001年的“严打”开展以来,我院共先后接到高检院、省检察院和市里的挂牌督办的案件76件。其中,抢劫案件16件,爆炸案2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6件,绑架案、勒索案8件,杀人案、伤害案27件,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件,毒品案4件等。
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由于案情重大,上级机关关注,司法机关也大都给予高度的重视,投入较多的力量进行办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督办案件的大量存在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副作用:
1.案件被督办缺乏客观的标准,刑事案件成为督办案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实践中,有些案件并不具有督办的重大、社会影响大等等特征,有的仅仅是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无法理解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该案给予特别关注的原因和理由。有的同志认为不排除督办案件这种工作机制成为个别部门办理“人情案”的合法借口。
2.督办案件的后续办理经常难以为继。督办案件由于有上级有关部门的督促,侦查部门一般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侦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即解散,使案件的补充侦查不能实际完成,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
3.督办案件有时在案件尚未有审理结果时,就被有关部门给予定性,影响了办案部门客观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办理。对刑事案件的过多“行政干预”,使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失去原有的节奏和原则,甚至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案的定罪量刑,有损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另外,对于督办案件,司法机关为了给督办机关一个圆满的交代,对于如何侦破案件,如何将案件顺利批捕、提起公诉以至作出有罪判决等给予较多的重视,而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益和人身权利的保护较少关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无论是否属督办案件,都应以依法办案为基本前提。司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对上级机关督办案件给予更多的关注,投入更多的人力,以尽快和更好地办理这类案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确定和办理督办案件时,首先应避免打乱司法机关的日常办案工作节奏和部署,避免对司法机关的实际办案工作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其次,对于督办案件的办理,不应降低证据要求,影响案件的依法办理,做到督办但不“包办”;再次,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应形成办理督办案件的常规性制度,避免“短期”效应对办案的消极影响。如专案组办案形式,应明确专案组解散后相关后续工作的承担者,形成办案责任制,避免一些督办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后无人补查或补查效果不理想;最后,对于哪些案件可以或应该成为督办案件,应有一个客观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并将该标准告知有关司法机关,避免相关工作中的“暗箱操作”,避免司法活动中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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