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被迫行为及其借鉴意义(4)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总之,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应当将死伤胁迫排除在现行刑法第28条之外。对于在死伤胁迫之下被迫实施了某种客观上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行为人,只要构成被迫行为,就应宣告其无罪,按紧急避险来处理(在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有所区分的,前者的危险来自于人的行为,后者的危险来源于自然力量。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此未加区分,将二者合称为紧急避险,我国也是如此)。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论述。
李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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