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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反腐立法的发展(8)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六)建立在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的情况下的对没收资产的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等严重犯罪,及时追回国家资产、赔偿被害人损失,解决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失踪、逃跑或者死亡情况下的犯罪所得追缴问题,我国应当建立一种相对独立于对人的审判程序的财产罚没程序,在这种程序中,主要处理的是已查明属于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不是人的刑事责任,并且适用的是与一般的刑事审判不同的举证规则[8].为此,我们可以在坚持被告人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相平衡的原则下,以《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有关规定为基点,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和具体国情,设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因刑事缺席审判严重关涉被告人的人权,只有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并且要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和明确具体的程序。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后或刑事诉讼进行期间死亡、出逃、失踪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先行就有关财物返还或没收事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并允许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对于缺席审判适用的范围、条件、以及相关配套程序,我们要严格控制:

  1、适用范围。我们只能将缺席审判适用于罪行严重,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占罪、受贿罪、洗钱罪、走私罪、涉税类罪、金融诈骗罪、抢劫罪、毒品类犯罪等。

  2、适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表明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逃到国(境)外,或能够查明存在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高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3、适用程序。(1)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一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则没有这一权利发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2)法庭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在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提前向被告人或者与有关财物有利益关系的人员送达附带民事诉讼文书,告知被告人涉嫌罪名、享有的诉讼权利、开庭的时间等事项行,确保他们有可能亲自或者通过律师正常地和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被告人、与财物有利益关系人仍不来应诉,接受法庭审判的,审判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缺席审判, 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作出法律认定,并制作《赃款赃物认定书》,以此作为执行根据对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进行追缴,或将赃款赃物返还、退赔给被害人;(4)应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代理或委托律师参与审判,如果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代理或者委托律师,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5)若被告人能够证明其未参加审判具有合理的理由,并要求接受审判的,原判决应当撤销,审判程序再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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