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肃执法,遏制贿赂蔓延。实践表明,对行贿犯罪的宽容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贿赂犯罪既然是一种共同犯罪,惩治行贿受贿就不能顾此失彼。当然,对行贿罪的打击难免会影响行贿者对受贿事实的举证,从而给受贿案的侦破带来困难,但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共同犯罪的另一方,不利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其实,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整体而言,主动索贿少,被动受贿者占大多数,而且即使这些主动索贿者,也往往是从被动受贿开始的。因此,对于贿赂案件,应该是防范优于惩治,应是尽可能遏制贿赂案件的发生而不是多查处几个贿赂案件。只有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才能遏制赂赂犯罪的蔓延。
4、加强配合,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加强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以法律为武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当前行贿犯罪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以及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与请示,为上级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以保证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行贿犯罪案件,一定要依法严肃审判。对于在审理受贿或其他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行贿犯罪或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尚未查处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使重大行贿犯罪分子都应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要把打击的重点对准严重行贿犯罪,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要案的查处,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从根本上铲除贿赂犯罪的社会土壤。
5、群防群治,注重思想教育。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堤坝。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首先是不道德的,道德在预防犯罪中具有原始性、超前性和社会性。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遍布机关、学校、家庭的治理网络,广泛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这种道德预防可以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被教育对象,最大限度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为手段,最大限度的创造教育氛围,其教育的内容、形式都是无限多样化的。通过法制教育,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张旗鼓地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及决心态度,及时报道这方面的动态。切实做好可能诱发和滋生行贿受贿现象等负面影响的防范性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弘扬勤政廉洁的时代先进精神,使人们自觉形成一个反腐败的良好社会基础。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既有官方的,也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如社会舆论的监督、公众对行贿行为的举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对贿赂犯罪的及时揭露可以敦促司法机关作出处理,激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社会公众可通过各种途径向司法机关举报行贿犯罪行为,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配合司法机关惩治贿赂犯罪,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样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对行贿行为的监督制约、使各种行贿犯罪在起始状态受到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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