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渎职侵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动。
渎职侵权案件有以下特点: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秩序和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3、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4、渎职侵权案件往往是党纪、政纪、法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而政策性强,罪与非罪的界限难分清。5、罪名繁多,渎职侵权检察所辖共有40多种案件。6、对多种不同案件,侦查取证角度各有所别,要求高、专业性强。
一、渎职侵权案件流失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
1、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着误区。
为了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渎职侵权案件内容进一步作了增加和细化,这是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然而,现实中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没有跟上立法步调,还是停留在以前的观念上,认为渎职侵权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过失犯罪,多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工作失误,认为行为人没有把钱财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等等,所以,思想上根本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
如,某派出所在羁押室留置犯罪嫌疑人时,疏于看管,造成嫌疑人自杀事件。应该说,值班民警和所领导已涉嫌玩忽职守罪。然而,由于认识观念上存在着误区,所以从发案单位到相关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有不同认识,许多人认为如果立案查处,将会不得人心,难以接受。之所以存在此种观念,根本原因是这些人没有看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本质。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同贪污受贿犯罪一样,渎职侵权行为是消极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它象瘟疫一样在向神圣的职责挑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而由于其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因而危害尤甚。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因此,不能从微观上、局部上来看,而应从全局、长远、宏观上来看待渎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不然,这种侵权案件就会不知不觉从我们的眼皮下溜掉。
2、怕影响自身和单位的利益。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几乎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还是机关的领导或手握实权的公务人员。因此,不管是领导者或普通工作人员,一旦他们被查处,首先想到的是怕牵涉本身的切身利益,怕株连本机关的信誉和声望或怕影响单位评先、评优和奖金等等。所以,他们能隐瞒就隐瞒,能不报就不报,最多作个党纪、政纪处理便完事。例如某公安分局科级民警邓某徇私枉法、收受他人3万元后将容留妇女卖淫案犯私放。公安纪委处理时明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却出于本单位的利益,未按规定移交给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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