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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无故殴打后取财物之行为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15 10:01

    二、张某之行为应按抢夺罪定罪处罚。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客观上的显著区别。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而使用强力,并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施加于被害人,强制其身体。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酒后无故殴打李某的行为经查证并非为夺取李某的手机,纯属寻衅滋事,故缺乏抢劫的故意。其后虽然又趁王某倒地无力反抗之机,公然夺取王的手机,但在整个夺财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等手段,其先行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未贯穿于抢走手机的全过程。由以上情节可知,本案分两个阶段,先行的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非张劫取财物的手段,后来取财时,张主观上并无强行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目的,而是趁被害人被打倒无力反抗之机,夺走了王的手机,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最后法院维持了关于抢夺罪的定性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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