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告人的保障及救济(1)被告人应当享有有罪答辩撤回权。对于被告人能否撤回有罪答辩,《美国联刑诉讼诉规则》第32条(2)“撤回答辩”中的规定是:“如果在课刑前申请撤回有罪答辩或者不愿意也承认有罪的答辩,法庭根据被告人说明的适当理由,可以允许撤回答辩。而且对于被撤回的有罪答辩,不能作为不利于曾作过答辩或参加过答辩讨论的被告人的证据。[2]对于我们可以设计为撤回答辩的日期应在法院确认之前,撤回答辩的理上不应当加以限制。被告人可以无任何理由地撤回其答辩,而选择依普通程序审理,并且被告人先前所作的有罪陈述,检察官不能回来作为证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在交易中若有检察官以欺骗等方式诱使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或者事先作出诸多空洞许诺,在法院确认时都予兑现,法院审查发现后应当认为该协议违背明知,自愿原则,而不可接受。检察院以普通程序与行提出指控时,不能高于先前协义中的罪行。
(3)被告人应当享有申诉权,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就代表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承认和对相关性权利的放弃。但是在我国有许多事例表明,有些无罪的人心甘情愿认罪,如父替子认罪,在交通肇事中,司机替领导认罪。他们明显是无罪的,因此不应向美国那样,认为协议达成就是相关权利的放弃。我们应当允许协议中的被告人在协议生效后同其他被告一样享有申诉权,有权要求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参考文献:
[①] 资料来源2002年4月19日《中国青年报》
[②] 资料来源中国律师网
[③]资料来源1999年4月4日《生活时报》。
[④] 孙本鹏:《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
[⑤] 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243页。
[⑥] 是指不包括已经规定为刑法中法定情节的自首和立功。
[⑦] (台)李茂生:《自白与事实认定的结构》,《台大法学论丛》2000年第25卷第3期,第104页。
[⑧] Stephen J.Schulhofer, Is Plea-Bargaining Inevitable? Harvard Law Revivw, Vol.97, No.5, March 1984,p 1095.
[⑨] 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75-82页。
[⑩] [美]乔恩·R·华尔兹,何家弘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313-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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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美]乔恩·R·华尔兹,何家弘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313-314页。
[13] 齐文远:《“亲告罪”的立法价值初探》,《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139页。
[14] 吴登楼、王萱:《借鉴诉辩交易程序的构想》,《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6期,第33页。
[15] 《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报道:“宋英辉谈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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