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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审理 营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
www.110.com 2010-08-03 17:53

  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营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刑事自诉,是刑事公诉的对称,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自2002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45件,审结42件。其中,受理故意伤害案件38件,重婚案件4件,侮辱、侵占等案件各1件。从审理情况来看,大部分自诉案件属于"民转刑"案件,系由家庭矛盾、邻里琐事及其他民事纠纷引发,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但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表明双方之间积怨已深或矛盾发生激化,被告人对被害人往往还有致害行为,使得双方在诉讼中情绪较为对立,尤其是自诉人大多要求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在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的情况下,极易激化矛盾。对此,我院深刻认识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对"和谐"的论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扩展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明确提出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将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位置。根据刑事自诉案件的上述特点,其审理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审理中,我院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时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调解在缓解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优势,在45件收案中调解或以调解方式撤诉34件,调解结案率达80.95%,从而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法官释明,规范调查取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必须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有关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自诉人举证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再加上其不享有司法机关的侦查权、查阅权等,因此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中,往往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和举证证明的事实相差甚远。案发后,几经有关部门调处,加之当事人不懂固定证据,已失去最佳取证时机,且自诉案件多是在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证人挨于情面,怕得罪人或不懂法,不愿出证或给双方所出证词不一,给法院调查、复核证据带来困难。对此,我院一是强化法官释明权的运用。首先是立案阶段进行释明。根据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规范立案程序运作,实行立案审查专人负责制,对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的,依法当场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告知理由,提供诉讼指导。如对自诉人不能提供被告人构成犯罪主要证据,必须通过侦查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侦查;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够全面、充分的,指导当事人在补充有关证据后再行提起自诉;对于尚未转化成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则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其次是审理阶段的释明。自诉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或者出示证据,若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起诉被驳回或败诉的风险。审理中向当事人强调诉讼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及举证不力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促使当事人在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结果时亦能服判息诉。

  二是规范调查取证。

  我院实行刑事自诉案件集中审理,由两名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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