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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11)
www.110.com 2010-07-08 10:47


  7.关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中被告人认罪的对价。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或部分认罪,其主 观恶性已相应降低,再加上程序的相对简化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为鼓励被告人认罪, 在兼顾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认罪对价按不同情况可作如下设置:(1)终止诉讼。它适 用于按辩诉协商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控辩双方因和解而达成终止 诉讼的协议,法庭在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直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而终止 案件,这实际是对我国现行自诉案件处理程序的肯定,同时类似于俄罗斯的和解特别程 序。(2)减轻处罚。适用于按辩诉协商程序审理的公诉和自诉案件。在达成认罪减轻处 罚协议的公诉案件中,法庭经过审查确认协议的合法性后,可依法参照协议在量刑上对 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减轻幅度为不超过应处刑罚的1/3,条件成熟时可扩大到1/2。在 达成认罪减轻处罚协议的自诉案件中,法庭经过审查确认协议的合法性后,可依法参照 当事人协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3)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于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 诉和自诉案件。基于被告人部分认罪的情况,法庭在量刑时适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 轻处罚,但减轻幅度应不超过应处刑罚的1/3。
  8.关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其它问题。(1)辩诉协商的适用阶段。对此,美国辩诉交易 程序没有限制;俄罗斯的认罪特别程序规定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其和解特别程序规定 为庭审人员进入评议室评议前。在我国,为保证办案质量,结合各具体速决程序的特点 ,和解终止诉讼协议的提出宜定为庭审人员进入评议程序之前;其它认罪协议或适用速 决程序审理案件申请的提出宜定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自诉案件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 (2)案卷移送方式。在辩诉协商程序中,法官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并非来自庭审质证抗辩 ,而是来自经法庭形式审理,自愿性、理智性和真实性被确认的被告人认罪陈述,以及 来自为印证被告人认罪陈述的真实性而在庭后进行的阅卷和对控辩双方的询问等环节。 为此在提交辩诉协议时,控方应同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以供法庭审查,为防止辩诉 协商案件被拒绝而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必须将辩诉协商案件法官同普通庭审法官区分开 来。根据笔者的设计,可结合预审制度的设置,由预审法官主持辩诉协商案件的审理和 裁判。(3)适用速决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参照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期限,结合案件争 议情况,辩诉协商程序的审理期限可定为10日,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可定为20日,上述 期限均自法院收到适用该程序的申请之日起算。
  (三)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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