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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7)
www.110.com 2010-07-08 10:47


  (四)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程序法定原则的建构
  所谓法治,是指良法权威至上的社会状态。(注: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 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页。)体 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程序法定原则,它的含义包括: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 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 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注: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71页。)
  《意见》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方式和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然而其制定主体却不是我国 法律规定的基本立法主体,而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作 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部,这显然与法治以及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冲突,也与我 国的现行立法体制不符。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得制 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规范,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 的法律预先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国家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恣意与专断。”(注:宋英辉 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此其一。其二,法治与程 序法定原则要求法律之间应相互协调统一,尤其是上下位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而《意 见》所规定的内容明显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一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普通程序 和简易程序两种审理程序,……《意见》推出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不符。”(注: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9页。)其三,从法的权威性来看,法律一经颁布实施,便 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任何主体都不得不执行或变更执行。“作为司法机关,其主要 职责应是严格司法,不能擅自超越法律。普通程序简易审在实践中的推行,实质上是在 法律之外司法的行为。”(注: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页。)
  四、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
  刑事速决程序是指相对刑事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相对简化、案件审结相对快捷的程序 ,其特点是程序相对简化、结案相对快速。
  (一)构建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即一个国家刑事速决程序的构建应该放到该国刑事司法改革乃至法 治建设的整体环境中去通盘考虑。具体来说应注意如下几点:(1)在价值层面上兼顾公 正与效率,而以公正为基础,以效率为首要目标。如果说刑事普通程序在公正与效率之 关系中侧重公正,那么刑事速决程序则是在公正与效率之关系中侧重效率。但是,如同 普通程序在追求公正中不应忘记效率一样,速决程序追求效率时也不能不顾公正。(2) 在目的层面上兼顾人权保障和打击犯罪两个目标,而以保障人权为重心。“因为刑事诉 讼法在本质上是保障国家刑罚权正当适用的法律,其首要功能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惩罚 犯罪。”(注: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3)在制度层面兼顾刑事普通程序和刑事速决程序,而以 刑事普通程序为前提。(4)在法治层面兼顾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而以法的原则性为指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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