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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看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9)
www.110.com 2010-07-08 10:47


  2.关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种类。基于上述标准,我国刑事速决程序体系将由辩诉协 商程序和改造后的简易程序构成。具体而言,被告人完全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适用辩 诉协商程序;被告人部分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适用简易程序;相反,被告人不承认指 控犯罪事实的,则适用普通程序。所谓辩诉协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控辩双方达成认 罪协议的刑事案件,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认罪出于自愿并理智理解认罪后果,认罪协 议有事实基础并被其他证据所证实,而不经法庭质证抗辩,直接依照协议进行判决的程 序。对该程序取名“辩诉协商”意在突出控辩双方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上动机正 当、气氛和谐之意,也易为我国民众所接受。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部 分认罪的案件或虽认罪但有其它异议的案件,适用较之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该程 序某种程度上是对现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合理性的吸收。
  3.关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适用范围。基于前述刑事速决程序的建构标准,宜将我国 刑事速决程序的适用范围确定为除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这里之所 以将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适用范围放得较宽,除基于诉讼效率追求外,还在于该程序的 公正性有如下保障:(1)该程序有被告人认罪或不认罪作限制。因为人有趋利弊害的天 性,在自愿且理智的情况下,人一般不会陷自己于犯罪的不利境地。(2)该程序有法庭 通过开庭审查来把关,即该程序强调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理智性,并强调应在公开的 法庭上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3)该程序强调认罪协议应有事实基础,同时强调这种认 罪事实应被其他证据所证实。(4)有再审程序的救济。任何诉讼程序包括刑事普通程序 都不可能保证100%的正确,在上述诸项保障措施都不能避免错误的情况下,借再审程序 还可以予以适当补救。而将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排除在刑事速决程序之外,主要基于此 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历来对这类案件慎之又慎的传统。至于简易程序与辩诉协商程 序的适用范围相同,则是基于两者确立的基础均在于被告人认罪以及其对简易程序或辩 诉协商程序适用的同意。
  4.关于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主体。现行法律将涉及实体利益的被告人仅作为程序否决 主体,将被害人干脆排除在程序主体之外,而将本应处于中立消极地位的法院作为程序 提起主体,这种做法明显不当,应予改变。根据凡涉及实体利益者都应成为该程序主体 的原理,我国刑事速决程序的主体拟确定为:公诉人、自诉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为简 易程序或辩诉协商程序提起主体;在前述人员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作为程序适用的 审查决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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