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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行政不作为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案情〕

    村民张某(女)结婚后?熎浔救思白优?的户籍一直留在村内未迁出。1998年,村里土地 (包括张某的责任田)被国家征用。在分配征地补偿费和新宅基地时,村委会以张某是“出嫁女”、村里有规定为由,未分配给张某新宅基地和征地补偿费。张某认 为村委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向镇政府书面提出申诉。镇政府作出了《关于张某等六人的集体分配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处理意见》),认定张某应该享受村 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并责令村委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问题,切实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意见下发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并未执行。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要求责令镇政府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镇政府的行为定性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其依法履行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 项。”作为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既不能自上而下采取行政手段去包办代替,也不能进行具体干预。因此,对具体管辖应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被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虽然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但村民自治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事项,镇政府应有权处理。本案中的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但又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张某的申诉,镇政府已作出《处理意见》,认定 张某应该享受村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并责令村委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张某等人的集体分配问题,已经履行了张某申诉时所要求其履行的“尽快督促村委会合理 解决此事”的法律职责。因此,原告认为镇政府的事实根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镇政府是否具有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但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对于哪些属 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里的“依法”并不是指自治范围的法定,而是应指自治行为的适 法性,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点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 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中得到印证。至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立法宗旨来看,只要是村民自己的事,就可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只是要“依法办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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