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案例 >
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法院判案应重说理——从曹(3)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二)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性质

  由于本案中是针对已拥有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原告(上诉人)“违反执 业纪律”而对其“工作执照不予注册”,因此,不予注册的行为虽然在名称上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其实质乃是吊销和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更确切地说,是 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予注册,不予发还,实际上等于收回)拒绝延续执照。对现行有效的法律工作者执照收回不予发还,属于“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将到期的法 律工作者执照不予注册,使其持有人在下一年度失去执业的资格和权利,属于拒绝颁发(延续)许可证和执照。关于这类行为,《》第50条规定:“行 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虽然不能将该法回溯适用于当时的案 件,但是,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地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这本身就具有《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所列举的不作为的属性。也就是说,此 种行为当然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工作者执照不予注册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该款第1项规定,对包括“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在内的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也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决定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必须遵循相应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注册法律工作者执照的决定,必须掌握充分的事实根据,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被告(被上诉人)借年检之机,收回了原告(上诉人)的执照,根本没有任何正式通知,也没有作出任何文字决定,仅仅是依据“惯例”,主张“我们就是不给他 了!”这完全是无视法律规定的程序,无视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做法。如果说,在长期的司法行政管理过程中真的形成了如此惯例的话,那么,以此案的审理为 契机,确实到了彻底改一改这种惯例的时候了。况且,作出对工作执照不予注册这样的、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必须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机会。有关这方面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 包括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在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42条)。违反法 定的程序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等,或者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第41条、第3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