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复议决定第二项处理决定包含三个内容:一是该工程加固补强应当按 照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鉴定报告?V指《东莞市石排镇强力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及宿舍楼结构核算咨询报告》以下简称 《咨询报告》?W进行;二是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由原告承担;三是该工程加固补强完成后,由原告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第一个内容,《咨询报告》仅仅是鉴 定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发现问题的报告,要进行加固补强施工,还必须查清该工程究竟是什么问题、问题严重的程度,因此,须对该工程进行重新鉴定, 并设计加固补强施工方案。且事实上,原告已于2000年1月18日委托东莞市培宏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上述建筑物重新进行了鉴定,并设计了加固补强的方 案;原告据该设计方案对上述建筑物进行了加固补强,后该建筑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被告决定该工程应当以《咨询报告》为依据进行加固补强不当,应予撤销;东 莞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对该工程重新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制定补固加强措施的处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对于第三个内容,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和第十四条“……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该工程加固补强完 成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验收。被告与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该处理决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均正确,应予维持。
复议决定第二项第二个内 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由原告承担的处理决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该工程加固补 强的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未明确授予建设委员会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民事纠 纷享有行政裁决权;且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告作 出该工程加固补强的责任由原告承担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东莞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相应决定中则对谁是责任方没有作出裁决,即没有对原告 与第三人石排建筑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东莞市建设委员会的该相关处理决定符合《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 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禁止实施下列行为:…?V三?W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者,由工程所 在地建委责令停工,对质量进行检查,不符合质量的,予以返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反者承担”及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东 莞市建设委员会的该项处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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