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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30)
www.110.com 2010-07-19 16:15

  由于衔接不到位,因此有学者提出应通过立法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处罚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批抄告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实施涉及行政处罚部门管辖的事项时,应当在行政审批许可文件下发后,限定在合理的工作日内抄送行政处罚部门。②“处罚后续处理告知制度”——行政处罚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③“重大审批、处罚征询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相互征求意见。④“监督反馈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处罚部门发现不当处罚或者不当审批应当及时通报对方。 笔者认为,这并非权宜之计。

  (4)监督不到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集中的权限范围面广量大,由于试点时间短,因而在监督机制方面至今尚未进行过有益的探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人民日报公开揭露的在全国最早实施综合执法模式的珠海城市监管大队一个支队集体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实践证明,如果不对综合执法队伍的权限进行有效分解,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这类问题就很难避免。

  (5)分离不到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处罚权与审批(许可)权相分离”原则,这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而且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而很多地方的行政执法局与城管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城管局在原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增加了从其他部门划出的职能,实践中行政执法局与城管局职责不清,既许可又处罚现象并未改变。宝鸡市甚至明确城管执法局负责门前三包、户外广告设置、占道停车和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道路及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这更加与“处罚权与审批(许可)权相分离”原则不符,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不一致,对职能划出的单位也有失公平。

  (三)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给行政管理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1、行政“负激励”的日益膨胀

  国发[2002]17号文件中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但由于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上的差异和操作上的随意性,使得有些地方的执法队伍经费根本无法保证,队员的待遇相较于其他部门同职级的人员处于较低水平。一些队员感叹道:“城管是什么其实什么也不是,我们这也叫享受公务员待遇,我看是民工待遇吧!!!” 以广州市为例,除市财政能全额拨给市城监支队经费外,区城监队伍的经费,绝大多数未按行政单位标准全额拨足。罚款虽交区财政,但返还给区城监大队的经费则视罚款数额而定,据各区城监大队反映,城监队伍经费每人每年约需3.5万-4.5万元(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办案设备、经费等),现在区财政只按人均1万元/年标准拨付,其余靠区城监大队自行解决。 于是,执法人员利用行政的“负激励”——行政处罚贪婪地追逐着自身的、部门的利益,变罚款为收费,乱收费、乱摊派“蔚然成风”。所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过程过多地运用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的写照,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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