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的制定与修改,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但与外国的法官任职资格立法相比较,我国的法官任职相关规定又有不少疏漏之处。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我国法官的负面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法官犯罪现象更是让人触目惊心,而与此同时,我国司法界对法官的相关制度改革也在大刀阔斧地进行,这些事实折射出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不足,这其中,法官的任职资格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本课题组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对法官任职资格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活动,对此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分析并尽所能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官制度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思路。
1 法官任职资格
1.1 法官任职资格释义
现代对于任职资格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任职资格是指从事一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经历、知识、素质和能力。 也有人认为任职资格是指从事某一职责任职角色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与经验、技能、个性特征、行为之总和。 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发现尽管表示有差异,但总的来看,任职资格包含了知识、经验、能力、特性四大要素。因此本文对法官任职资格做如下的定义:法官任职资格是关于法官所应具备的知识、经验、能力以及其他特定的要求。
1.2 中外法官任职资格内容比较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所以各国对于法官任职的资格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的界定上各有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官任职资格特点为注重遴选对象的法律实践经验,贯彻精英年长的原则。例如,在美国,仅担任初审法院的法官就必须具备JD学位(法律职业博士),获得律师资格证并已有一定的律师从业经验的人才有可能当选法官。在英国的条件更是苛刻,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成员(出庭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或者两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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