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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二,民主性原则【2】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内容包括:

  一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

  二是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

  三是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

  四是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去侵害.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及时救济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自始至终将行政相当人的权益放在首位,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机会.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配合行政积极性的提高,并促其充分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切实履行行政法义务.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将现有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范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进行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至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及其机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设置,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诿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同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级关系要统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称,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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