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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时限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9 16:20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

  举证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非静止不动。"谁主张,谁举 证”并没有限制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只能有一个主张。与民事诉讼一样,当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已足以使法庭相信该事实的存在时,举证责任自然而然地转移 到了提出新的主张的当事人一方,否则将导致诉讼程序的终止。例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已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了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违法性和行政机关作 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则除非原告提出新的主张并能给出相应的证据,否则诉讼程序将以原告败诉而终止。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随"主张”的转移而不 断转移的。

  四、举证时限制度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制度。其含义在 于,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时间内,就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行政 诉讼举证期间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 辩状。……”这里"应当”一词的含义即必须提供,没有选择。《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 据、依据。”《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该规定明确了举证的时限,并规定了违反该时限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

  任何法律都反映着一种主体的价值追求,同时,主体的价值 追求只有体现在法律中时才是有效的。行政诉讼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实质就是通过审判权对行政权 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举证时限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有的制度,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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