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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有关问题(10)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2 建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

  新的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法院当庭认 证。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和保证司法公正,这对一些案件事实、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简单明确的案件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没有多少问题。但在 行政诉讼中,要求对行政行为作全面合法性的审查,有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多、专业性强、执法程序繁杂、适用规范性文件广,若要由被告当庭举证,原 告或第三人就无法做到一一仔细查阅、辨认,质证只能流于形式。这样一方面使相对人在诉讼程序的质证过程中,依然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被动、弱者地位,不能 体现诉讼公平原则;而另一方面不能很好的质证,就无法使人民法院客观准确地认证而作出公正的裁判。由于上述情况不可避免,使质证、辩论无序,没有针对性, 庭审时间长,虽然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但却达不到提高审判效率的新的审判方式改革目的,违反了诉讼经济的原则,造成强化庭审功能与审判效率之间的矛 盾。

  3 庭前证据交换实际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1)证据交换案件的适用范围。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为了使制度规范化,还是应所有案件严格统一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各案情况不同,对于一些简易案件适用,其效果和意义不大且流于形式,还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区别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2)证据交换的主持形式。证据交换作为一项诉讼制度, 其具体由谁来主持操作,合议庭、承办人抑或是书记员。个人意见认为也应该视案情繁简而定,但必须是二人以上以示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现在有些法院已 成立专门的证据交换机构或程序机构,设立固定的场所,这样取得的效果会更好。

  (3)应交换的证据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供、不属于不公开、未向法院要求不提前交对方查阅且理由合理的可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均可进行交换。

  (4)庭前证据交换与当庭质证的衔接。经过庭前交换的证 据在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处理上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审判人员对庭前证据交换情况做简单小结并再次询问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若当事人无异议的即当庭认 证,若有异议的再当庭质证、认证;另一种做法是直接对庭前交换中认可的证据宣布予以确认,然后集中精力对双方有争执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这二种方法都有 可取之处,都能够抓住争执焦点,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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