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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有关问题(8)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1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 的、真实的,它是证据的首要本质属性。客观性包括二方面:一方面证据是事实本身留下的客观痕迹或现象,这种痕迹有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上,也可能是由文字 和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是视听资料;另一方面,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对某种事实的准确描述,这种描述不可避免带有主观色彩,不可能绝对准确,所以我们要求 的是最大限度的真实。

  2 合法性。合法性又称可采性,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 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依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诉讼法》和《执行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 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时间、程序标准;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主要情形还有以下几种:主体不合法、权限不合法和手段不合法等。 不符合法定形式和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即使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也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3 关联性。关联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证据必须与其 所证实的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二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关系。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将各个独立的证据联系起来,相关证据间是否存在 矛盾,如果相关证据间是一致的且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具有可证明性。

  证据的三个属性共同构成的质证的完整内容。

  (二)质证方式

  只有科学的庭审质证方法,才能达到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确认,排除疑点,确认其效力。法官应当在质证的基本规则下,依照质证的运作程序,根据不同案件的法律关系特点,适时采取不同的方式指导质证。质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证一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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