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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有关问题(7)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一般的法律、法规中的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抽象,而国务院 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可操作性较强,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更是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体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行政行为大多数是依据行政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由于制定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较多,且有些含有部门和地方利益。所以,在审判实践中 发现无论在其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不规范之处。而这些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颁布也不像法律、法规那样有严格的程序,特别是未公开或 广泛进行公布,不被众人所知。法院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就要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不能仅凭法官自身能力直接判断的,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才合理、合 法。

  3 对其质证有别于一般证据的质证。一般证据的质证主要 通过对证据三个属性的质疑等进行的,而对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质证主要是针对其是否合法、有效进行的,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 法律、法规依据和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该依据是否与合法有效的上级规范冲突,如果有一条存在问题就不能视其合法、有效。

  4 对其审查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规 定的是单独就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而本文中对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质证是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法律依据的审查,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规章。这里的参照就含有对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 查,合法、有效的予以适用,反之则拒绝适用。

  三、质证内容及方式

  (一)质证内容

  所谓质证内容是指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质证所涉及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质证不能是任意的,被告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相关的内容举证,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质证也必须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的内容,即认定事实有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等;被告则针对原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举证据提出质疑等相反意见,如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未 提出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原告侵害和造成损失等。在质证过程中,不论哪一个质证主体、针对何种证据,都要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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