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证据 > 证据质证 >
试论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有关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一、质证主体

  所谓质证主体是指从事质证活动的行为人,也就是因实施质证行为而享有一定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基于确定主体的标准不同,导致对何种人能够成为质证主体,特别是人民法院可否成为质证主体,存在广泛的争议。

  (一)当事人是质证主体

  1 行政诉讼的质证主体主要是原告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是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五章有关 证据的各项规定而确立的,与其他诉讼相比有许多相同和相似的规则,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在举证责任承担上,采用的是被告对被诉承担举证责 任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这一特点,确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主体主要是原告。

  2 特定情况下被告也是质证主体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规则,但并不排除 原告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若干问题解释》)对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要 履行一定的证明义务作了规定,即要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等。据此,被 告在这些特定情况下也是质证主体。

  3 第三人也可能成为质证主体

  《行政诉讼法》和《执行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同提起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 张。上述规定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是一种已经形成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造成第三人的诉讼主张或是依附原告或是依附被告,有时也 是独立的,为实现其诉讼主张,就要对原告或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等,成为质证主体。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