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死因不明 医患都有责任
www.110.com 2010-09-06 10:45
本报讯(记者 陈娟 通讯员 乔珊 秋苏) 孕妇产后死在手术台,其家人将病历抢走、拉走尸体并火化,而医方未作阻拦,致使无法进行技术鉴定。11月26日,丰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皆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等损失3.2万余元。
2007年9月15日,丰县妇女张小利因妊娠待产入住医院,当晚8时许顺利产下一名女婴,而后张小利突然出现牙关紧闭、神志丧失、口唇发绀等症状。医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张小利于次日凌晨6时不幸死在手术台上。张小利的家人得知后,便从手里将病历抢走。随后,张小利家人将张小利尸体拉走火化,而医院并未阻拦。
张小利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法院依据患方申请,委托司法对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以“患方和医方对病历材料有异议,而患者死后未行尸检失去鉴定依据”为由,不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有关法律,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本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医方各有责任。本案的患方将病历带走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对该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将遗体移放太平间,而是由患者将尸体拉走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亦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患方与医院应各承担50%的责任。
相关文章
- ·医患双方冲突 产妇一家开车堵医院大门
- ·产妇顺产后死在手术台 医患双方各自担责50%
- ·十年医患纠纷终于了结 最终判决医院负过失责任
- ·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不明,参照新规理赔
- ·事故责任不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
- ·抢救无效方报案 责任不明应赔偿
- ·坠楼身亡状告电力部门 死因不明驳回诉求
- ·论“事实真伪不明”——证明责任的作用条件分
- ·出租房失火原因不明 承租人承担风险责任
- ·非诉代理授权不明责任应如何承担
- ·交通事故责任不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例
- ·产妇在分娩时死于产房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 ·医生私自接生 产妇子宫被切责任谁担
- ·《侵权责任法》医患关系将有望改善
- ·医患纠纷明确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能否啃动医患纠纷“硬骨头”?
- ·医生私自接生致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 ·医生私自接生 产妇子宫被切责任谁担
- ·医生私自接生致人损害 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 ·医生私自接生致人损害 产妇子宫被切责任怎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