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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可获六类补助
www.110.com 2010-09-06 10:47

  昨日,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出台的《扬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机构经费补助办法》明确,2011年,我市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市统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将从公共卫生服务、购买等六大方面得到经费补助。

  据了解,2009年,广陵区、维扬区和仪征市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2010年,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2011年,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补偿部分:

  经常性收支差额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来说,面临的首要困难是按照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后,药品收益会急剧下降,基层运营将面临很大困难。如何保证它们的良性运行?

  《办法》明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对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给予补偿,建立因事设岗、绩效考核、补助适度、激励约束的政府补偿和机构运行机制。

  解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经常性支出包括业务支出、药品支出、人员支出、其他支出。

  补助方式:

  六大渠道实施

  《办法》指出,在综合改革和科学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情况,收支差额由各(市、区)政府给予多渠道补助。市区总体上按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承担三分之一,医保基金承担三分之一,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实施补助。市统筹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补助渠道有六种。

  解读: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补助。2010年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按人均20元筹集,市、区各负担50%。重大公共卫生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

  从购买医疗服务中得到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综合改革后的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检查费中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计入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其补偿的项目、数量、比例和标准,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从药品门诊统筹中给予补助。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统筹制度,城乡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购买零差价药品时,按照不低于进价的30%从门诊费用统筹资金中予以补助。

  从保基本运转中给予补助。各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符合规划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支出给予补助;对综合改革后核定的人员及业务经费经常性支出差额,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补助,保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转。

  从工作绩效中给予奖补。市相关部门对各基层卫生机构资源配置、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降低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按市统筹辖区内服务人数人均13元的标准筹集。

  从与二、医院的联合中得到补助。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帮扶共建、业务培训、双向转诊等制度,吸引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医务人员为基层卫生机构服务,通过大医院的帮扶推进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市将出台鼓励公立医院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

  记者罗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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