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单个或少数股东在行使公司表决权时,由于受其持股比例的限制,往往无法影响公司事务决策。例如,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第104条规定: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为了对公司事务决策施加影响,反映自身利益,少数股东也需要联合起来与大股东相抗衡,因此,公司事务决策过程中的一致行动也出现了。在“裕兴”等六企业和“方正科技”的股权之争以及“高清”等四股东与“方正科技”的股权之争中,虽然“裕兴”等六企业和“高清”等四股东的一致行动是缘于上市公司收购,但其联合提案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局限于收购活动了,而是通过一致行动参与公司决策。“方正科技”股权之争对我国证券市场中一致行动问题的法律规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理论基础:一致行动的法理分析
既然一致行动作为一种证券交易或公司决策参与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动因,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呢?这是我们需要从法理上加以考量的,这是对一致行动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
市场经济的活力与源泉来自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的基础在于契约缔结的自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自由的经济,市场主体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有利于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交易。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有多种形式:货币与诺言的交易、诺言与诺言的交易、商品与诺言的交易,服务与诺言的交易。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在每一种交易的情况下都有交易双方的互相诱导和利用,即一方放弃某物以引诱另一方放弃某物,一边是立约人立下诺言,另一边是受约人交付对价,整个交易的基础是对价和诺言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相互引诱和利用关系。 [5] 一致行动大多是建立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的,这种一致的意思表示基于交易各方的合作,有助于实现各自和共同的收益。强调经济自由,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亚当?斯密将由契约和准契约产生的权利视为人权的一种,契约的基础是立约人使对方有理由期望他践约,对方可通过武力逼使立约人践约。准契约是一个人对他为别人的事务所费的精力和金钱要求补偿的权利。 [6] 毫无疑问,作为基本人权的契约上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契约自由。一致行动人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公司收购活动或公司事务决策过程中达成协议或默契,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实现其利益,不仅不违背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基础,也符合市场经济承认经济人天生利己动机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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