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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的法律分析(5)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最后,在彩票发行和销售过程中,因游戏方法设计要求、销售周期以及其他的技术原因,往往会产生一些未售出而又不能继续销售的彩票(称“废票”和“尾票”),使得计划发行数额与实际销售数额之间,出现一定的差额。为了实实在在地用好、用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额度,彩票发行机构会对“废票”和“尾票”产生的差额实施统一管理,采取统一办法予以调整,使各地区实际销售数额,达到核准的彩票销售数额。[16]这也可反映出,彩票发行机构与彩票销售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理解为代销关系;否则,像“尾票”问题自然应该由承销机构自理,不再有核销问题。

    (四)彩票的共同承销

    由数个彩票销售机构联合承销某种彩票,便是彩票的共同承销。它与数个承销人分别作部分承销不同,共同承销人之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比如“黄河风采”电脑福利彩票便是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授权,由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办,联合青海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共同组建区域销售系统,在所辖区域内承销。

    (五)彩票的分销

    在我国,电脑彩票通常由二级发行机构直接组织销售;即开型彩票通过二级发行机构分发给各基层销售单位(彩票零售商),由各基层销售单位具体组织销售。省级销售中心与销售单位的分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代理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也多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管理中心,在选择销售单位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在签定代理销售合同前须将销售单位的有关材料报彩票发行机构审核批准。[17]彩票销售机构(二级发行机构)与彩票零售商之间的分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代销,不允许包销。[18]2003年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

    关于代理销售商的选择和确定,我国原来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些规定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者更低层次的规定中,比如1998年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关于1998年春节期间体育彩票管理和销售工作的通知》(体彩字[1998]007号)曾规定:(1)销售商系指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以委托销售、提供人员、场地或资金等各种形式参与体育彩票销售的企业或公司等经济实体。(2)销售商仅限于在本省、区、市注册3年以上的国有独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3)申请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销售商须将法人证明、本年(季)度财务报表、损益说明书、资信证明等有关情况报省、区、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后上报我中心,经审批方可代理销售体育彩票。(4)省、区、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关合同报我中心备案。(5)销售商在代理销售体育彩票之前,按代理彩票销售额度的35%预交抵押金,存入省级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销售商的代理费及合作报酬从发行费中列支,总额不得高于6%.不过,2003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并施行的《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对被委托的单位有了明确的规定,被委托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2)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3)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彩票合同

    (一)彩票合同的当事人

    1 出售彩票的当事人

    首先需要分析的是,谁是彩票合同中出售彩票的当事人?如果以即开型彩票为分析模型,这里涉及到彩票的发行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二级发行机构) 和彩票零售商。直接与彩票购买者打交道的是彩票零售商,但彩票零售商未必就是该彩票合同的当事人。成为彩票合同的当事人者,须是以其名义进行彩票的买卖行为,发生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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