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罪侵害的对象是文物,但也包括并非《文物法》上列为“文物”的国有档案。所谓文物,依据《文物管理法》第2条之规定,是指(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属于文物的范畴。关于国有档案,则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法》第2条)
值得注意的是,妨害文物管理罪的10个罪名中,有4 个罪名属于情节犯或结果犯,即行为人之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方构成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这4 个罪是: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过失毁损文物罪,盗卖文物罪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其余各罪则为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妨害文物管理的行为,便已构成犯罪。
3.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体特征
从刑法分则第6章第4节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的10个具体罪名来看,其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即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就能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但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却不能由一般主体构成。此外,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体还有一个特点: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法人)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有的犯罪则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有: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 条);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有:故意毁损文物罪(324条第1 款),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324条第2款),过失毁损文物罪(324条第3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条第1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柱动物化石罪(第328 条第 2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属于第三种情况的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4.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观特征
相关文章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关于对妨害文物管理的处罚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论妨害文物管理罪》
- ·王某等倒卖文物案(妨害文物管理罪)
-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刑法笔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09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信用卡黑中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妨害社会管理秩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 ·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