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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当事人和参加案件的其他人的姓名;
争议的标的和对案情的概述;
与争议有关的决定以及与案件的费用和支出有关的决定;
决定的理由;
仲裁员的签名。
2)如果仲裁员之一未能在裁决上签名,仲裁院主席应以其说明理由的签字证实此事。
第38条 裁决的宣布
1)一俟庭审结束,裁决的实质部分即应予以制作并随后口头向当事人宣布,或者在当事人缺席时,以书面向其宣布。
2)仲裁庭制作的明确完整的裁决书应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以书面送交当事人。
3)作为第1款的例外,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裁决在不超过30天的明确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送交当事人,而不予口头宣布。
4)如有必要,仲裁院主席可以延长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期限。
第39条 裁决的附加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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