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9条 开庭语言
开庭应以俄语进行。如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院可以用其他语言进行开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懂开庭所用语言,根据该方当事人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仲裁院应为他提供翻译服务。
第10条 案件程序的期限
仲裁院应采取措施确保案件的程序尽可能在仲裁庭组成之日或独任仲裁员的推选或指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11条 文件的发送和送达
1)仲裁院秘书处应确保案件的所有文件都发送给当事人。文件应送至当事人指定的地址。
2)申诉书,被诉人答辩书,开庭邀请函,仲裁裁决和裁定应以挂号回执函发送当事人。
3)其他文件可用挂号信或平信发送,通知和通知书可以传真或电传发送。
4)上述各文件也可专人送达收受文件的当事人。
5)仲裁院寄送的文件,收讯人拒绝受领或虽经邮局通知而不接收的,应视为送达。
相关文章
- ·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 ·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规则
- ·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 ·2000年埃及国际商事仲裁开罗区域中心仲裁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适用性问题探析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