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堡调解规则(1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的帐目清单,并向双方当事人退还任何使用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在其他程序中的作用
如果调解程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任何解决争议的协议的情况下终止,
而且后来争议被提交仲裁时,调解员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除非同双方当事人的仲
裁协议或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冲突。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程序中的证据的接受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仲裁和司法程序中,不以下列事项为依据或用来作为证据,
不论该仲裁或司法程序是否与调解程序主题的争议有关:
(1)他方当事人就有可能解决争议的办法表示过的意见或提出过的建议;
(2)他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过程中作过的承认;
(3)调解员提出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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