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001年1月20日第二届宝鸡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宝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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