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堡调解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在相互谅解、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解决者,应由一名调解员(或一名以上的调解员,
视情况而定)按照本规则,协助他们解决。
第三条 秘书处
(1)为了便利调解程序的进行,可以由北京调解中心秘书处和/或北京--
汉堡调解中心秘书处,在北京和/或汉堡,提供行政管理方面的协助。
(2)如果当事人同意,两个秘书处可以推荐适当的个人作为调解员。
(3)如果当事人同意,两个秘书处可以各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
(4)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两个秘书处将在具体案件中作为管理调解程序的
机构,组织会议和开庭,等等。当事人和调解员之间的函件交换均应通过秘书处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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