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当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有完整的调解笔录。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愿意接受过的、承认过的或者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或者意见,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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