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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请求所根据的证明材料、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六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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