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八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或者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或者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适用本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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