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直接送达而被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法律机构代为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四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九十三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经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以在场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寄送达的,有送达回证的,以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没有送达回证的,以回执或者特快专递查询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传真送达的,有回传送达回证的,以送达回证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没有送达回证的,以传真回单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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