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除用公告方式送达外,凡经采用本规则规定送达方式送达至当事人登记注册或者一个为人所知的住所地、惯常营业地或通讯地,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九十五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视为逾期。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九十七条 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订明由武汉市或武汉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二)写明由武汉(市)的仲裁机构(机关)仲裁的;
(三)合同订明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仲裁机构(机关)仲裁,而合同的签订地或者履行地在武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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