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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经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需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其他书面材料的,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仲裁庭可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应当制作庭审笔录,也可以录音和录像。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庭审笔录由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录音、录像只供仲裁庭查用。
    
第五十条 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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