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规则 >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七条 双 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并按本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之内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 被申请人时,仲裁员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应当在申请人内部或者被申请人内部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