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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反请求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种类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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