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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受催告之当事人,已逾前项之规定期间,而不另行选定仲裁人者,催告人得声请本会或法院为之选定。

  本会或法院选定之仲裁人,有第一项情形者,本会或法院得各自依声请或职权另行选定。

  主任仲裁人有第一项事由之一者,法院得依声请或职权另行选定。

第四章  询问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依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决定之仲裁处所及询问期日,应由本会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得依职权或当事人请求,变更或延展询问期日。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者,仲裁庭应尽速作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应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机会,并就当事人所提主张为必要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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