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前项授权合意,得于宣告询问终结前为之,并不以书面为限。
第三十八条 合议仲裁庭应于询问终结后,就仲裁判断进行评议。评议应作成书面,由参与评议之仲裁人签名。仲裁人有不同意见者,得附具其意见于评议簿。
合议仲裁庭之判断以过半数意见定之。
关于数额之评议,仲裁人之意见各不达过半数时,以最多额之意见顺次算入次多额之意见,至达过半数为止。
合议仲裁庭之意见不能过半数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程序视为终结,并应将其事由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判断之评议,不得公开。
第四十条 仲裁庭得为一部及中间判断。
第四十一条 判断书,应于宣告询问终结之日起十日内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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