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仲裁标的及其金额或价额。
四、应受判断事项之声明及其事实与理由。
五、仲裁受理机构。
六、年、月、日。
前项声请书及缮本宜检附有关之证据及其它资料。
第十条 本会收受仲裁之声请后,除不符前二条规定,应定期通知补正外,应即检附仲裁声请书及附件之缮本通知相对人答辩,并促其尽速选任或同意仲裁人选。
第十一条 相对人收受前条之通知后,应于十日内向本会提出下列文件:
一、答辩书,并按仲裁人及他方人数计算之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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