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认有使用通译之必要时,应预先通知本会。
第三十条 本会办理仲裁事件,有关文书之送达,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就仲裁询问程序录音,并据以作成仲裁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本会允许,得在指定之时、地听取前项录音带,并得支付费用请求本会复制。
第一项之录音带,应自判断书交付或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仲裁询问笔录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询问处所及年、月、日、时。
二、仲裁人、书记及通译姓名。
- 上一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台湾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1999年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加拿大ADR协会国内仲裁规则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2000年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协会保险仲裁规则
- ·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 ·2001年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 ·1994年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