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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仲裁制度之比较(5)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仲裁司法监督之比较

  各国仲裁立法都将仲裁的某些权力瑕疵通过法院协助得以完善,如仲裁的财产、证据保全,仲裁的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同样,也将仲裁裁决不同程度地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如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审查等。

  纵观世界仲裁制度的发展,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司法不干预、司法过度干预、以支持为主导的干预。我国也大致经历了仲裁与司法分离、仲裁与司法表面结合、以支持为主导的合理干预三个阶段。

  总之,现代国际潮流是对仲裁制度予以更多的支持、更有限的干预为主导意识,以维护和促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仲裁制度快速健康地发展,创造更加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解决纠纷非诉讼化的时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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